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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畜禽標準化示范場管理辦法

推出時間間隔: 2012-10-09收入: 中華香煙市民中華共和國占農業的大部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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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局(廳、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黑龍江農墾總局,廣東農墾總局:   為規范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生產經營行為,充分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我部制定了《農業部畜禽標準化示范場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并將執行效果和意見及時反饋我司。   聯系人:關龍   電話:010-59191865   郵箱:xmsxmch@agri.gov.cn   附件:農業部畜禽標準化示范場管理辦法(試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的意見》(農牧發[2010]6號)要求,為做好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工作,加強農業部畜禽標準化示范場(以下簡稱示范場)管理,提升畜牧業標準化規模生產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場指以規模養殖為基礎,以標準化生產為核心,在場址布局、畜禽舍建設、生產設施配備、良種選擇、投入品使用、衛生防疫、糞污處理等方面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驗收通過并由農業部正式公布的養殖場。

  第三條 示范場創建以轉變發展方式、提高綜合生產能力、發展現代畜牧業為核心,按照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發展要求,通過政策扶持、宣傳培訓、技術引導、示范帶動,實現畜禽標準化規模生產和產業化經營,提升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增強產業競爭力,保障畜產品有效供給,促進畜牧業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爭取發改、財政、環保、工商和質檢等部門的支持,切實抓好示范場建設工作。

  第五條  中央與地方的相關扶持政策向示范場傾斜。鼓勵畜牧業龍頭企業、行業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積極參與示范場創建,帶動廣大養殖場戶發展標準化生產。

  第二章  示范場條件及建設要求

  第六條 示范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址不得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明令禁止區域,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區域內土地使用規劃;

  (二)達到農業部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驗收評分標準所規定的飼養規模;

  (三)按照畜牧法規定進行備案;養殖檔案符合《農業部關于加強畜禽養殖管理的通知》(農牧發[2007]1號)要求;

  (四)按照相關規定使用飼料添加劑和獸藥;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違禁藥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五)具備縣級以上畜牧獸醫部門頒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兩年內無重大疫病和質量安全事件發生;

  (六)從事奶牛養殖的,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和銷售符合《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奶牛場衛生規范》(GB16568-2006)。設有生鮮乳收購站的,有《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生鮮乳運輸車有《生鮮乳準運證明》;

  (七)飼養的商品代畜禽來源于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養殖企業,飼養、銷售種畜禽符合種畜禽場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 示范場建設其他條件按照農業部和各省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驗收評分標準執行。

  第八條 示范場建設內容:

  (一)畜禽良種化。因地制宜選用畜禽良種,品種來源清楚、檢疫合格。

  (二)養殖設施化。養殖場選址布局科學合理,畜禽圈舍、飼養和環境控制等生產設施設備滿足標準化生產需要和動物防疫要求。

  (三)生產規范化。建立規范完整的養殖檔案,制定并實施科學規范的畜禽飼養管理規程,配備與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嚴格遵守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使用規定,生產過程實行信息化動態管理。

  (四)防疫制度化。防疫設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免疫監測等防疫工作,科學實施畜禽疫病綜合防控措施,對病死畜禽實行無害化處理。

  (五)糞污無害化。畜禽糞污處理方法得當,設施齊全且運轉正常,實現糞污資源化利用或達到相關排放標準。

  第三章 示范場確立

  第九條 示范場標準

  農業部制定示范創建驗收評分標準,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區情況對評分標準進行細化,制定不低于農業部發布標準的實施細則。

  第十條 創建方案制定與下達

  農業部根據各地畜牧業發展現狀,下達當年示范場創建方案,明確各省區標準化示范場的創建數量,并向社會公布。

  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細化本區域內的示范場創建方案,組織開展示范創建工作。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

  符合示范場創建驗收標準的養殖場戶根據自愿原則向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縣、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評審驗收

  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三人以上的專家組,對申請參與示范創建的養殖場進行現場評審驗收,確定每個養殖場在示范期限內的具體示范任務和目標,并將驗收合格的養殖場名單在省級媒體公示,無異議后報農業部畜牧業司。

  第十三條 批復確認

  農業部對各地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實地抽查復核,審核通過后正式發布,并授予"農業部畜禽標準化示范場"稱號,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指導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農業部和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分別成立技術專家組。

  全國畜牧總站負責對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技術專家組成員進行培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區參與示范創建的養殖場進行集中培訓與技術指導,養殖場根據相關指導意見開展示范創建活動。

  第十五條 示范場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農業部畜禽標準化示范場的有關要求組織生產,以培訓和技術指導等多種方式帶動周邊養殖場戶開展標準化生產。

  示范場應當按照農業部及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示范場有關基礎數據信息,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生產經營、具體示范任務和目標完成等情況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示范場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示范場獎懲考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并建立示范場監督檢查檔案記錄,每年抽查覆蓋率不少于30%。

  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掌握示范場建設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農業部不定期開展對示范場的監督抽查,并將示范場作為農業部飼料及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的重點。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場資格:

  (一)弄虛作假取得示范場資格的;

  (二)發生重大動物疫病的;

  (三)發生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使用違禁藥物、非法添加物或不按規定使用飼料添加劑的;

  (五)其他必備條件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六)因糞污處理與利用不當而造成嚴重污染的;

  (七)停止生產經營1年以上的;

  (八)日常抽查不合格,情節嚴重的,或整改仍不到位的。

  (九)未按規定完成示范任務和目標的。

  第十八條 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地方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示范場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農業部予以通報批評。涉及違法違紀問題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示范場創建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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